政策法规
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 工作的通知
苏佛发[2016]25号 签发人:秋爽
关于转发中佛协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
规范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
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
各市佛教协会:
5月19日,中国佛教协会下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工作的通知》(中佛会〔2016〕179号)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现将《通知》转发你们,请认真学习贯彻,并指导拟传戒寺院并各所辖寺院遵照执行。为切实贯彻好《通知》精神,根据我省实际情况,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:
1、未经批准,拟传戒寺院不得擅自发布传戒公告及举办传戒法会。
2、剃度师及所在寺院负责人是拟受戒人员的第一审核责任人,须对其遵纪守法、遵守教义教规、品行、修学年限、年龄等严格把关。对不符合要求的受戒人员,一经查实,我会将取消其受戒资格,所在寺院及剃度师五年内不得推荐受戒人员。
3、本省寺院的求戒人员,原则上须在本省传戒寺院求受三坛大戒,不支持赴外省受戒。
4、传戒期间,传戒寺院对受戒人员负有督查监管责任,受戒人员戒期内须全程全勤受戒,未经批准私离戒场的,一经发现,取消受戒资格。
5、新戒通过考核后才能领取戒牒,传戒寺院要认真核对新戒基本信息,不允许代领、冒领等弄虚作假行为,如发现上述行为,传戒寺院10年内不得再承办传戒法会,寺院负责人写出书面检讨并通报全省佛教界。
6、受戒人员的考核由我会和传戒寺院负责。受戒人员到传戒寺院报到后,主要考核其是否掌握《朝暮课诵》;受戒结束前,主要考核新戒是否掌握沙弥戒、比丘戒、菩萨戒中根本和重大的戒条,是否把握佛教戒律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,是否掌握比丘或比丘尼的威仪教相等。
各市佛教协会要充分认识规范传戒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,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,依律做好我省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工作,并以此为抓手从源头上推进我省佛教道风建设再上新台阶。
附件:中国佛教协会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汉传佛教
三坛大戒工作的通知》
江苏省佛教协会
2016年7月27日
抄 送 江苏省宗教局
江苏省佛教协会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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